青海:12月1日起12户水泥企业20条生产线停窑150天(附名单)
更新日期: 2017年12月04日
来源: 数字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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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经信委和环保厅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全省12户水泥企业20条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累计停窑150天。对不执行错峰生产或违反停窑计划强行生产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及时约谈、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及按相关规定在其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全年差别电价0.2—0.4元等的惩罚措施。
青海省经信委和环保厅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12户水泥企业20条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累计停窑150天。其中,一般水泥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连续停窑120天;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和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产水泥的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停窑120天。剩余30天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停窑时间。
通知强调,对不执行错峰生产或违反停窑计划强行生产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及时约谈、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及按相关规定在其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全年差别电价0.2—0.4元等的惩罚措施。
青海省经信委和环保厅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12户水泥企业20条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累计停窑150天。其中,一般水泥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连续停窑120天;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和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产水泥的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停窑120天。剩余30天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停窑时间。
通知强调,对不执行错峰生产或违反停窑计划强行生产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及时约谈、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及按相关规定在其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全年差别电价0.2—0.4元等的惩罚措施。
各市州经信委、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泥企业生产特点,合理压缩我省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化解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和提质增效。现将2017—2018年度冬季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错峰停窑范围及时间安排
全省12户水泥企业20条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累计停窑150天。其中,一般水泥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连续停窑120天;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和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产水泥的生产线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停窑120天。剩余30天在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确定停窑时间。
二、加大监督检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协调沟通,通力合作,认真开展水泥错峰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当地水泥企业严格执行错峰生产安排,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在错峰生产期间,各水泥企业要认真开展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环保设施维护、保养及升级改造等工作,确保恢复生产后各项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修订错峰生产行规行约,成立错峰生产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做好跨区域的业内协同协作,大力引导和协调督促各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在错峰生产期间,行业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水泥企业自觉履行错峰生产要求。若发现违规生产企业,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确保错峰生产任务圆满完成。
四、强化舆论引导和监督
增强水泥企业开展错峰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有利于持续开展水泥错峰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对不执行错峰生产或违反停窑计划强行生产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及时约谈、在省内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及按相关规定在其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收全年差别电价0.2—0.4元等的惩罚措施。
附件:青海省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停窑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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