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将对水泥等行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对钢铁、水泥、焦化等涉工业炉窑行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全面排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已评为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可不纳入排查范围。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特色行业及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扩大排查整治的行业、企业范围。
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vocs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方案还明确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4年6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央企于2024年7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5年1月底前将企业排查和治理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深入挖掘大气污染物减排潜力,加快解决当前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问题和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改善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明显增强,但是现阶段大气污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大气环境稳中向好趋势尚不稳固。2022年,全国仍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城市细颗粒物(pm2.5)不达标,京津冀及周边等区域重污染天气依然高发、频发,亟需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近年来,执法检查、监督帮扶等工作中发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简陋、运行低效问题突出,影响治理效果,导致频繁超标排放,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短板。本文件所指治理设施低效失效的情形包括:治理工艺不适用,去除效果较差、无稳定达标排放能力;治理装备简陋,必要配套设施未安装,未形成稳定可靠的副产品和消纳去向,建设质量低劣,关键组件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化水平不高,控制系统功能缺失;治理设施操作运行低效,关键组件、关键参数未按相关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不全、不规范;为掩盖超标排放等违法事实,不正常运维甚至干扰自动监测,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
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大气污染减排双重约束下,各地要充分认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排查整治工作作为深入挖掘减排潜力、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抓手,系统部署、全面排查、认真整改,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重点对象
对钢铁、水泥、焦化等涉工业炉窑行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农药原药制造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以及燃煤、燃油、燃生物质锅炉、30万千瓦以下火电机组,全面排查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砖瓦、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石灰等其他涉工业炉窑行业,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等其他涉vocs排放行业,排查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已评为国家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的可不纳入排查范围。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特色行业及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扩大排查整治的行业、企业范围。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排查整治清单,“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不成熟、不适用、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治理工艺;整治关键组件缺失、质量低劣、自动化水平低的治理设施;提升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水平及管理台账质量;健全监测监控体系,自动监测设备实现应装尽装,全面提升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数据质量,有力提升地方大气污染治理能力,深入挖掘多污染协同减排潜力,助力完成“十四五”确定的氮氧化物(nox)和vocs减排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点,制定本辖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企业范围、工作重点、进度安排、资金保障等,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围绕现场检查技术方法、脱硫脱硝除尘及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要求、监测监控排查整治要求等,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企业开展系统培训;结合方案实施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档,实施问题清单和销号管理;对各城市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情况,组织由监测、行业和治理专家组成的独立队伍开展现场抽查,研究树立正反面典型案例;对问题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制定专项整改方案,依法依规采取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及升级改造等方式,整治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督促排查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开展现场抽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排污许可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制定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企业排查名单。整合治理工艺、治理设施、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领域经验丰富的人员组建专业排查队伍,调配便携式现场直读仪器和相关工具设备,参照后附文件要求对辖区内列入排查名单的企业,围绕治理工艺适用性、装备质量、运行维护、监测监控等进行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治理设施低效失效、装备质量低劣、运行维护水平差、自动监测设备应装未装、监测监控不规范等问题“拉条挂账”,指导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认真整改落实。同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鼓励基础较好、治理水平较高的企业补齐短板、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全面达到环保绩效a级、引领性企业要求。
列入排查整治名单的企业,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企业排污许可证等开展自查,参照附2评估污染治理工艺适用性、治理装备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以及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建设情况和数据参数的完善性;参照附3评估自动监测点位规范性、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自行监测规范性。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查发现的问题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查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建立清单,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进行系统性整改。
中央企业要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围绕治理工艺及装备、运行维护、监测监控等制定排查工作方案,组织专业队伍,对下属企业开展系统排查,高标准完成各项治理任务。汇总集团排查和治理清单报生态环境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4年6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央企于2024年7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5年1月底前将企业排查和治理清单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四、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内容及方法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培训,科学指导地方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按时调度各地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工作进展,对于进展缓慢或排查工作不深入的,组织专业队伍或依托监督帮扶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整合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家队伍,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方技术优势,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鼓励通过现场观摩、通报、执法大练兵、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把排查工作做实做细。以问题质量为导向,鼓励发现重大问题。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全面做好自查工作。
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装备水平。各市、县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便携式烟气分析仪、便携式颗粒物分析仪、便携式氨监测仪、林格曼烟度仪、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以及相应保障设备,形成系统化现场检查能力。强化专业队伍能力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围绕现行法规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排查整治任务、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等,系统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本地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深入开展监督帮扶。生态环境部将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作为监督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指导地方企业精准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对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地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定期开展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对于整改进度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生态环境部将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并通过通报、公开约谈等方式压实责任。
实施差异化管理。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处置。对于情节轻微、能够立行立改的,可按照“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等政策,督促企业尽快完成整改;对于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规定组织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符合条件的治理提升项目,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可予以支持。对于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效果良好的企业,可按规定纳入地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督查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强化第三方服务监管。针对第三方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维,以及污染源手工监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开曝光,整顿和规范环保服务市场秩序,引导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发展。企业应强化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强化第三方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坚决杜绝“一托了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机构的监督。
附件:
附:1.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技术方法
2.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要求
3.监测监控系统排查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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