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备案产能组织生产!四川省发布实施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4月24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深入推进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川渝地区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材料〔2023〕183号)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以电石渣为唯一钙质原料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垃圾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6%(含)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免于错峰生产。
附件
四川省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深入推进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川渝地区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经信材料〔2023〕183号)要求,结合我省水泥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所有制水泥熟料生产线。全年生产特种水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以电石渣为唯一钙质原料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垃圾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6%(含)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经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和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免于错峰生产。
第三条 细则中的“差异化”是指:
(一)超低排放差异化;
(二)特种水泥差异化;
(三)协同处置差异化;
(四)窑线置换差异化。
第四条 细则中的“城市生活污泥”是指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包括厕所污泥、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等,且直接进入高温区焚烧。
第五条 细则中的“认定”是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的活动。
第六条 细则中的“产能”是指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申请审批的备案(批复)产能。
第二章 错峰任务
第七条 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为每条水泥熟料生产线140天 x天(x为根据环保、能耗、减碳、环境敏感时期等因素实时调整的停窑天数)。
第八条 具体错峰生产任务根据行业能效双控、碳排放双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和库存情况等进行安排,月结季清,季度超停天数可累加至年度错峰总天数。
第九条 政府部门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其停窑天数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督查勒令整顿的停窑天数不计入错峰生产天数。
第十一条 因五级以上强震灾后重建、国家级特别重大工程水泥保供等特殊情况需减免错峰生产天数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济和信息化厅批准,可按照供应缺口减免错峰生产天数。
第三章 差异化错峰
第十二条 超低排放差异化错峰生产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为a级的水泥熟料生产线,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2天。
第十三条 生产特种水泥差异化错峰生产
特种水泥产量占比50%及以上的熟料生产线(认定当月前12个月数据),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第十四条 协同处置差异化错峰生产
(一)协同处置城市生活污泥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运输进厂过磅污泥)小于实际熟料产量4%的,认定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4%(含)低于8%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1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8%(含)低于10%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20%;
4.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理城市生活污泥量高于10%(含)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二)协同处置危废的生产线
1.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低于实际熟料产量1%的,认定后正常执行错峰生产;
2.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1%(含)低于3%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3.认定当月前12个月(正常生产日)内,日均处置危废实物量高于3%(含)低于6%的,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50%;
(三)协同处理电石渣生产线(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占比超过60%),认定后年度错峰生产基准任务减免30%。
第十五条 窑线置换差异化错峰生产
同一水泥生产厂区内的不同生产线可以进行错峰生产置换;不同水泥生产企业之间错峰生产置换仅限于同一市(州)内;不同窑型生产线和熟料交易量置换,按照实际产量进行折算。被置换生产线错峰生产任务外的超停天数方可用于置换。
第十六条 超低排放、特种水泥、协同处置三类差异化错峰生产不能叠加享受。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在b级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得享受差异化错峰生产减免。
第十七条 申请本年度差异化错峰优惠政策的须完成上年度错峰任务。本年度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或纳入环保督察问题清单的企业不得享受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
第四章 错峰认定
第十八条 错峰生产数据由企业上报,按照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统计、汇总和通报。
第十九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行业专家开展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认定生效次月开始享受差异化错峰生产减免,认定有效期两年,认定未通过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
第二十条 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期满一年后进行中期复查。中期复查未通过的,取消差异化错峰生产优惠政策且一年内不得申请差异化错峰生产认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视情况将错峰生产实施情况纳入相关省级督查工作范围,每年通报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错峰生产执行不到位的,两部门将对其约谈,且取消其下一年度错峰优惠政策;拒不改正的,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取消企业及其员工各类评优评先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每季度检查辖区内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熟料产量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备案产能组织生产,按要求制定错峰生产计划,做好错峰生产工作。每季度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熟料产量和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相关情况同步抄送省水泥协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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